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予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以下全称《公参办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行。为使社会各界更为了解理解《公参办法》修改背景、原则和内容等,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司有关负责人问了记者发问。问:2006年《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予暂行办法》颁布实施,迄今已实施12年了,直说这次修改是基于什么考虑到?问:2006年2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予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以下全称《暂行办法》),首次对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予展开了全面系统规定。办法自实施以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予全面积极开展,很大调动了公众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畅了公众环境保护表达意见传达渠道,确保了公众环境权益,获得社会普遍接纳。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予面对新的形势和拒绝。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建构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的组织和公众联合参予的环境治理体系。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予作为确保人民群众环境保护权益的有力手段、建构联合参予的环境治理体系的有效途径,起到将越发最重要。同时,也必须更进一步优化适应环境。
一是环评涉及法律法规更进一步完善,对环评公参对象范围、形式、公开发表内容、监管等明确提出了更加具体的拒绝;二是公众的环境意识大大强化,通过参予环评确保自身环境权益的主动性大大减少,环评公参被一般化的问题亟待解决,如征地征地、低收入、财产等非环保利益和表达意见通过环评集中于传达;三是项目环评公参实践中不存在的责任主体未知、定位不明、纸质问卷调查流于形式、公众意见反馈机制不完善、公参过程弄虚作假、违法成本低等问题引人注目。因此,生态环境部要求对《暂行办法》展开修改,将其划入了“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方案,列入部重点工作,修改实施《公参办法》。问:社会上十分关心办法的修改,能否非常简单讲解下修改过程?问: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办法的修改,自2015年就启动了涉及的前期调研、座谈、搜集国内外环评公参资料等工作,多次的组织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环保NGO、环评及法律专家等展开专题讨论,坚决“依法依规、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确保充份”的原则,于2016年3月,构成了印发稿。
2016年4月,生态环境部就印发稿书面征询了还包括省级及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部内涉及司局及部直属单位、建设单位、环评机构、行业技术支持部门等共计118家单位意见,并实时在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网积极开展了为期30日的社会公开发表印发活动。公众普遍注目,对系统了数百条很好的意见。我们对意见展开了严肃研究和专责考虑到,并对《公参办法》做到了更进一步的改动完备。
2017年以来,我们再度的组织对法律中的关键问题展开了专家论证,对部分重点地区展开了实地调研,更进一步完备了涉及内容,征询了涉及方面的意见。2018年4月,送审稿通过生态环境部部务不会审查会,并印发实施。问:能讲解下修改的主要内容吗?问:2006年的《暂行办法》内容还包括5章40条,新的《公参办法》共34条,仍然分章节。
《公参办法》主要针对建设项目环评公参涉及规定展开了全面修改:更为具体的规定了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由其对公参的组织实行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管理;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将听取意见的公众范围具体为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的组织,优先确保不受影响公众参予的权力,并希望建设单位征询范围外公众的意见,确保更加普遍公众的参予权力;更进一步将信息公开发表的方式细化为网络、报纸、张贴公告等三种方式;具体了公众意见的起到,优化了公众意见调查方式,建立健全了公众意见接纳或不接纳对系统方式,针对弄虚作假明确提出了惩戒措施,保证公众参予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全面优化了参予程序细节,实行分类公参,大大提高效率;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评行政许可的公众参予展开了具体等。通过修改,更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公参,解决问题公众参予主体不明、范围和定位未知、流于形式、弄虚作假、违法成本低、有效性受到批评等引人注目问题,强化其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公参办法》对规划环评的公众参予涉及规定并未不作实质调整,主要是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继续执行。
问:修改后,如何增强对公众参予的确保和监督?问:为确保公众参予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新的《公参办法》做到了如下规定:一是拒绝建设单位分开编成公众参予解释,并划入环评审核的法院要件,实时法院实时公开发表,拒绝接受公众监督和检举,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真对待公众意见;二是具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查义务,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公众参予解释的格式否符合要求、公众参予程序否合乎《公参办法》规定展开审查;三是惩办违法和明知不道德,对未充份征询公众意见的情形,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示建设单位新的征询公众意见,撤回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公参过程中弄虚作假,导致公众参予解释内容相当严重不实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明知信息列于其环境信用记录。上述措施也是对公众参予否充份的确保和救济措施,遏止环评公参弄虚作假等不道德,确保公众环境权益。问:这次修改在提高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有哪些考虑到?问:为进一步提高公众参予的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此次修改中做到了以下考虑到:一是中止了第一次信息公开发表的10个工作日的容许,优化部分参予程序;二是实行分类公参,对于公众意见不多的项目,增加了程序;三是针对坐落于产业园区的项目,合乎一定的条件的,在积极开展公众参予过程中,必要修改公参的程序和形式。
通过上述规定,我们在充份确保公众参予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提升公众参予的效率,大大优化营商环境。问:在下一步继续执行中,不应留意哪些方面呢?问:新的《公参办法》原作了一定的过渡性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这就意味著自2019年1月1日起,建设单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其申报的公众参予的涉及材料就必须合乎新的公参办法的规定。
由于项目环评公参具备一定的工作周期,所以,涉及建设单位就必须提早按照新的公参办法来积极开展涉及工作,保证在审批时合乎新的办法的规定。关于环评公参正在实行的,即在办法印发之前就早已确认环评单位又是在2019年1月1日之后白鱼审批的,早已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在7日内展开了第一次信息公开发表的,不予接纳,不用反复积极开展第一次信息公开发表,其余公众参予程序按照新的办法拒绝继续执行。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应通过各种形式,作好办法的宣传、说明等工作,保证自2019年1月1日起,新的办法获得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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